学校校园秩序和学生团体管理
(一)学校校园秩序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件。未持有关规定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科报告,学校保卫科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四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物管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规定的,学校保卫科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第六条 学生可以参加学生会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会将进行招募,广纳贤才,学生可凭借自身特长和爱好,选择学生会下属的各部。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不改正的人员,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学生团体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结社自由及其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团体的管理,促进我校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学校的学生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申请登记。学生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
学校鼓励学生团体开展下列活动: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促进学校科技、文化的发展;关心学生的生活,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以及其他显著有益性的活动。
第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学生团体,如同学会、同乡会等。
第七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学校团委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负责人签署的学生团体登记申请书;
2、有符合规定的学生团体的名称和章程;
3、有活动管理、财务核算等机构和操作人员;
4、有学生团体固定的联系方法;
5、学生团体发起人在三人以上,且发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业务素质,申请时总学生团体成员在八人以上;
6、有至少一名学校的教师担任指导;
7、有一个明确的该学生团体成立后的主管部门(教学部);
8、成员招募方式与数额。
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向学校团委申请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团体时,必须向学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学生团体的名称、宗旨、章程;
2、学生团体的组织机构;
3、学生团体的经费来源;
4、学生团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6、财务制度以及审核制度;
7、其它须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学校团委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 30 天内做出是否批准成立的决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登记的学生团体,发给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团体登记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
第十三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设置管理机构,必须有 1 —— 2 名负责人,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负责人必须对学生团体的组成人员和学生团体活动负责。
第十四条 各学生团体实行民主管理,负责人经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学生团体不得随意向成员收取会费,必要的办公、活动经费可向学校团委申请,学校团委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各学生团体在每学年的十月必须重新登记。由学生团体负责人携带社团登记证书和学年活动总结到学校团委认证。学校团委即使在网上或公告栏中公布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名单,没有通过认证的学生团体不得重新登记,予以撤销。过期不进行认证的学生团体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各学生团体必须依法活动。其活动违法或管理混乱,学校团委可令其停止活动,发出限期整顿通知。经整顿无效者,则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 学生团体活动如要租用学校的场地,必须提前两周填写场地租用申请表,后交学校团委,学校团委在接到申请表后 7 天内做出是否批准此场地能用的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 7 天内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的,应当在 7 天内报学校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团体自行解散的,应当向学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团委核准后,收缴学生团体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团体终止后,应由学校团委和团体管理部共同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学生团体原有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团体组织开展活动,由下列情况之一者,须报请学校团委同意、备案:
1、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赞助开展活动;
2、邀请校外人员共同参加活动;
3、与外校学生团体组织共同开展活动;
4、在学校外开展活动;
5、其它影响重大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每年六月(学生团体巡礼)评选学校的优秀学生团体,并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学校授权学校团委负责解释。